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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2 年 12 月)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公司”)董事会决策机制,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,科学配置决策权力,建立科学、高效的管理体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》等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“授权”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,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,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,将其职权中的部分经营管理权限授予符合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董事长、总经理(以下简称“被授权人”)行使。 第 三 条 董事会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 (一)审慎授权原则。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,从严控制,确保授权合理、可控。 (二)依法合规原则。授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并限定在《公司章程》规定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,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。 (三)适时调整原则。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,并根据内外部因素变化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,适时调整授权权限。 (四)有效监控原则。董事会要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。 第二章 授权事项及权限 第 四 条 董事会应结合实际,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,根据经营管理状况、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、业务负荷程度、风险控制能力等,科学论证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,防止违规授权、过度授权。 第 五 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、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、《上市规则》等法律法规或《公司章程》等规定不得授权的事项不可授权。 第 六 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、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,本着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的目的,在董事会权限内,采取“制度+清单”的管理模式,授权被授权人行使一定范围或额度内的审批权。董事会制定相应的董事会授权清单,对本办法规定的决策事项的授权进行管控。授权清单施行动态管理,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对授权清单进行优化调整。 第 七 条 授权管理办法及上述授权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,审计合规部及财务部审核,经党委前置研究后,由董事会决定。具体授权事项决策,不再由党委前置研究。 第 八 条 除上述授权外,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授权的,应当以董事会决议、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,明确授权背景、行权条件、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。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 九 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,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;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,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。 第 十 条 授权事项中凡涉及投资、融资的,不得突破公司年度预算和投资、融资计划总额。 第十一条 当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人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,被授权人应当主动回避,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。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,由被授权人及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执行。执行过程中,被授权人及执行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、认真执行。被授权人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行权情况,重要情况及时报告;对于执行事项的重要情况,应当及时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。执行完成后,被授权人根据授权要求,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。报告可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形式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“制度+清单”的方式,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,通过适时完善制度、调整清单等对授权事项、范围进行动态调整,提高决策效率,更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。 第十四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,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,被授权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。如确有需要,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。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,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,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: (一)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,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,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; (二)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,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; (三)现行授权存在执行障碍,严重影响决策效率; (四)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。 第十六条 授权期限届满,自然终止。如需继续授权,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。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,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,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,可以提前终止。被授权人认为必要时,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。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确因工作需要,拟进行转授权的,应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。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,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。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,不得再次进行转授。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,定期跟踪了解授权事项的决策、执行情况,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,对执行效果予以评估。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,致使严重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 (一)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《公司章程》的决定; (二)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; (三)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; (四)未能及时发现、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。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,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,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,被授权人承担领导责任。 第二十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,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。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 (一)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; (二)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; (三)对不具备授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; (四)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、检查、评估、调整,未能及时发现、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,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依照法律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执行。本办法与法律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,以法律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为准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,自下发之日起施行,由董事会负责解释。